當移工成為殘工
勞動部統計,近三年在台移工請領職災死亡一次金的人數,高達 509 人,失能者則有 1,065人;換言之——
幾乎每天都有移工因職災淪為「殘工」,每兩天就有一名移工殞命台灣。
而這,還只是有進入職災賠償程序的數目,若將私下和解、違法工作(如失聯移工)等黑數納入計算,人數還會向上攀升。
這麼高的傷亡人數乍看下非常驚人,但其實台灣政府一直都很清楚這樣的狀況;甚至,也知道原因。勞動部在 2016 年所公布的《勞動統計通報》寫道:
104 年(2015)底產業類外籍勞工 36 萬 3,584 人,以製造業 34 萬 6,914 人最多,占 95.42%,主要係因應 3K 製造業缺工需求。
所謂的 3K 製造業,指得就是「骯髒」、「危險」、「辛苦」的工作。政府一直都很清楚,這些移工來到台灣,就是要面對台灣勞工不願面對的高風險工作環境。
進一步比對勞動部所公布的職業災害給付資料也可發現,雖然移工的職災傷病給付千人率,一直都與本國勞工相去不遠,然而進一步分析不難看出,移工在更為嚴重的「失能」與「死亡」類別,職災千人率卻幾乎是本國勞工的 2~3 倍。
(圖表補充說明:由於勞動部公開的移工職災給付資料中,沒有將職災風險比較高的製造業、營造業分開處理,所以此處引用的移工職災千人率,是將製造業、營造業,與職災風險相對較低的家庭看護合併處理。在比對本勞職災資料時,此處直接比對風險較高的製造業;即便如此,移工的失能、死亡職災還是明顯比製造業本勞更高。)
換言之,移工所面對的職業風險不只比本國移工普遍,且事故一旦發生,所付出的代價也更為高昂,輕則殘缺,重則失去寶貴性命。
我們關切的問題是,政府明知移工所面對的失能、死亡風險如此之高,有沒有採取更多措施防範意外發生?意外發生後,又有沒有部署更多資源,來協助移工(及家屬)處理職災事宜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得先談談黃春河與范伯重的故事。
為什麼我來台灣工作,卻成了殘障?
黃春河與范伯重都來自窮困的越南義安省。幾年前,兩人夢想著來台灣工作後,就能順利掙錢養活妻小,興許還能多存點錢改建老家的房子。萬萬沒想到,如今范伯重的右手掌幾乎殘廢,而黃春河甚至失去了大半隻左手。錢沒賺著,身子卻殘了;兩人說,他們的妻子不約而同都提過離婚。
「受傷的時間,是 2017年 10 月 23 日下午 4 點 50 分。」問起斷手的經過,黃春河毫不遲疑就說出了精確的時間;那是他今生最難忘的一刻。當時他正在工廠裡壓金屬,整理材料時一個踉蹌跌到機器上,胸口碰巧壓著沖床的遙控器,左手就這麼硬生生被機器截斷。當時工廠裡的機器不但沒有任何安全裝置,現場甚至連監視器都沒有,導致黃春河出事的當下沒人知道,還是他自己拖著血流如注,只剩一層皮還連在身上的手臂,趕緊找其他同事求救。
出事後,黃春河工作的工廠被桃園市勞工局罰了錢。「老闆說,要不是因為我不小心出事,他們才不會被罰錢,」黃春河氣憤地說「可是要不是他們工廠裡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我又怎麼會斷手?」
事故後,黃春河成了五級殘障,和雇主的合約卻還有九個月才到期。依照台灣法規,黃春河可以領到職災保險金 67 萬元,但雇主除了醫療費用和義肢外,卻只願意提供 16 萬元補償金,要他收下後提早解約回越南,但被黃春河拒絕了。
黃春河說,律師依照他的勞動力損失換算後,認為雇主合理的賠償金額應該在 600 萬之譜,於是雙方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一次私下談判,雇主告訴黃春河的律師,勞方期待的賠償費用,比資方原先預估多出二、三十倍,他們不可能給他這麼多錢。
2018 年 2 月,黃春河搬離公司住進安置中心。兩個月後,他在台灣的三年工作合約到期,理應回越南與家人重聚,卻因職災訴訟始終回不了越南。如今他已在庇護中心住了一年半,每天什麼事也幹不了,更失去了工作的能力,只能靜待司法判決出爐。
「我很想家。我的小孩都還小,現在老家都是老婆一肩扛起,還要照顧我媽媽,很辛苦。當初她看我手斷了,可能再也無法工作,本來說要跟我離婚……我要她等我,看能不能順利拿到賠償金回家,可是我不知道還要在台灣等多久……我很怕再這樣等一年,老婆都跑掉了。」
台勞賠 200 萬,越勞賠 10 萬
和黃春河相較下,范伯重殘缺的手掌傷勢似乎顯得輕微多了。然而他卻說:「整隻手都斷了還比較輕鬆……我受傷已經一年半了,現在手卻還是會痛,而且每個禮拜都要去醫院復健三次,其他什麼事情都做不了,復健費用還要自己先墊!」
范伯重是第二次來台工作,兩次共花了 11,000 美金仲介費,經濟負擔非常沈重。2017 年 5 月,范伯重抵達新北市某工廠負責沖床工作;沒想到這次才做五個月,就出事了。
「那天我本來機台的事做完了,老闆的兒子叫我去另一台繼續做,結果才過去,機器突然就從上面壓下來……」「本來每台機器都有一個安全措施,你手放在危險的地方,機器感應到會有警報,就不會動,可是我們工廠都把那個停掉,因為那個開著,工作速度會變慢,所以我從上班到最後出事,那個(安全裝置)從來就沒有打開過。」
出事後,范伯重和雇主對簿公堂。雇主原先亮出許多文件,宣稱所有的安全規範他們都有遵守,然而范伯重找來同廠移工作證,說安全裝置從來就沒有開啟過,雙方各執一詞。官司打了一年多,雙方對賠償金額毫無共識,於是他也只能在安置中心繼續耗下去。
「公司本來說,叫我把手治好後,再回去工作,可是我手現在一年多了還會痛,而且一個禮拜要復健三天,我要怎麼工作?」范伯重的律師告訴他,以他的傷勢而言,換成台灣勞工的話,雇主一般沒有賠個 200 萬,事情都很難收場。可是法院開庭時,雇主卻告訴范伯重,他們除了醫藥費外,最多只願意賠 10 萬元。
由於范伯重勞動契約仍未到期,所以職災發生後,即便雙方對簿公堂,雇主仍得支付他每月 30% 的薪資,勞工局則支付剩餘的 70%。即便如此,范伯重每月所得扣除仲介費後,也不過 18,000 元左右,和他所付出的代價相比,微不足道。
范伯重說,他感到最納悶也無法理解的事情是,出事後,仲介根本不幫他忙,大小事情都是安置中心處理,為什麼他還要每個月付仲介費?
「我現在手都還會痛,老婆視訊看到我的手,就一直哭,一開始還說要離婚……我現在沒辦法寄錢回家了,但偶爾還是會跟朋友借錢,寄回去可以買一點女兒的奶粉錢。我希望官司可以不要再拖了,我想趕快拿到賠償,回家找我的家人,不然我現在手這樣,很自卑,連出門面對陌生人都不敢⋯⋯」
移工人生地不熟 工傷後權益易被犧牲
事實上,像黃春河與范伯重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幾乎每天發生;幾乎每天都有移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然而,這些異鄉人除了找法扶律師協助外,能得到的政府協助極其有限。命運和他們相仿的移工,多是在沒有政府資源介入下,被迫和雇主對簿公堂,並花上漫長時間等待司法終局。
「之前有個印尼女工的案子,她手掌被切斷了,雇主說要給她10 萬和解,她當然不要啊,後來也是打了兩、三年的官司,雇主刑事部分敗訴了,才給她 150 萬……這種案子都是這樣,進入司法後,拖到三、四年很正常。」
國際勞工協會( TIWA)理事長陳素香表示,其實工殤案例大同小異,不管面對本國或外籍勞工,雇主都只想用一點小錢儘速「打發」掉工人,所以她都會建議工人,條件允許的狀況下,不要輕易接受資方的條件。她認為,本國勞工比較能找到政府窗口協助,對於相關資訊的掌握度高,所以通常會堅持和雇主走完法律程序,但移工人生地不熟,很可能就會讓自己權益被犧牲掉。
移工:仲介只幫雇主 為何我還要繼續付仲介費
理想狀況下,移工發生職災後,不僅雇主、仲介應幫忙處理後續事宜,勞動機關亦責無旁貸,要協助移工取得資源。然現實狀況是,職災後,移工多半與雇主進入訴訟或勞資爭議調解,許多人搬離雇主宿舍,進入安置中心等待後續事宜。如此狀況下,移工的主要社會資源及職災後續處理資訊,會來自同鄉移工社群或熟悉勞工議題的NGO,而不是雇主,更不會是普遍與雇主關係緊密的仲介。
弔詭的是,職災後失能移工為維持每月基本收入,一般不會與雇主解約;只要不解約,移工就要每月支付仲介費。然而在這樣的狀況下,仲介幾乎已不會主動提供任何服務,卻仍持續收費。
移工勞動契約一般而言是三年一簽。職災後若雙方進入訴訟,少則兩年,多則三、四年判決才會出爐。許多移工在安置中心無事可作,沒耐心等判決又不想在異鄉空轉,很容易被迫與雇主和解。然而,誰願意幫移工爭取比較合理的和解金?
「其實不分本籍外籍,勞工面對資方總是弱勢,職災後初期資方所提出的和解金額一定偏低,這時候就需要斡旋的過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劉念雲指出,本國勞工因為對環境、法令更為熟悉,有比較高的斡旋資本,也有更多時間等待司法判決出爐,但外籍移工沒有上述條件,經常被「一點點錢打發掉」。
在工傷協會經手的案例中,就曾發生某些工傷死亡移工家屬,為了不想花時間訴訟,早早選擇和解,只能拿到一百多萬賠償金。然而,在協會經手協助後,願意花時間與雇主訴訟的移工家屬,就拿到比較接近台灣勞工「價碼」的賠償金。
換言之,只要有資源能協助,職災移工也可能得到接近本勞的賠償。
本勞職災後有專員全方位協助 為何面臨更高風險的移工卻沒有?
勞動部自 2008 年 8 月推動起「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補助各地方政府聘雇共 47 名「職災個案管理員」,可針對個別職災勞工提供職業病鑑定、勞動力減損認定、對雇主求償時的勞資爭議協調、協助獲取資遣費、連結復健與輔具資源、復工重返職場等服務,都有專人一案到底陪同。
然而這些職災個管員都是稀缺人力,光是服務本勞就分身乏術,也沒有被賦予照顧移工的任務。
台中市是國內移工數量第二多的行政區,總數達 10.8 萬人,其中 7.7 萬人為製造業移工。台中市勞工局外勞事務科指出,移工與本勞都適用勞基法、職災法保障,若發生職業災害,賠償金、補償金的權益都和本勞一樣,但他們也坦言「權益一樣,但沒有完全相同」,因為本勞有職災個管員協助重返職場、家庭調適、信心重建等,移工確實無法享有這些權益。
針對這樣的狀況,台中市政府的做法是依據不同國籍移工,設置不同語種的單一服務窗口,先從語言問題解決起,再媒合勞檢、醫院、消防等單位至外勞事務科,視情況提供不同服務。
高雄市同樣擁有大量製造、營造業移工,職災移工能獲得的協助也類似台中,都是由勞動部補助,並聘雇 12 名具有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等相關語言能力的「移工諮詢員」,在職災後介入聯繫雇主與仲介。高雄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楊佩樺認為,移工有語言問題,加上仲介法令的特殊性,由通曉當地語言及文化的移工咨詢員提供服務,會較為適合。
楊珮樺表示,近三年來通報到勞工局的移工職災中,有近八成都是肢體損害,多因雇主忽視職業安全環境,機械設備老舊,加上移工們對於職場安全觀念薄弱。楊佩樺說,移工諮詢員的角色除提供勞工法令諮詢、勞資爭議調處斡旋、法律扶助等服務,也能轉介移工母國在台姊妹會或聯合會幫忙。曾有移工大拇指壓碎後遭截肢,因雇主擔憂出事會影響公司評比,不願申請勞保給付,後在移工諮詢員協調溝通下,獲得三倍以上賠償。
新北市的製造業移工數量為全國第三高,同樣有許多移工職災案件需要協助,但他們直接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選派律師代理勞資爭議調解,避免勞工因法律資訊不完整而致權益受損,再安排生活輔導員給予外勞就醫或出庭等陪同服務、情緒支持、協助轉換雇主等專業服務。
新北市勞工局特別提醒,職災發生後常有「職災求償代理人」鼓吹移工接受代辦,從中收取不當佣金,反讓移工再次受到剝削。為防範這樣的情況擴大,新北市勞工局特別設立諮詢專線、義務律師臨櫃諮詢等服務,希望職災移工能盡量信賴政府服務。
桃園市承諾個管員擴大服務移工 一年半僅成立一案
2017 年桃園蘆竹矽卡公司大火案,造成移工 6 死 5 傷,引發各界對移工職災高度重視。僅半年不到,桃園平鎮敬鵬工業區再度發生大火,不但造成兩名移工喪生,還導致 6 名消防員殉職。
桃園市本來就擁有全國最高的移工數量,兩場移工宿舍大火與接連不斷的職災,更讓外界加倍關注公部門能否妥善處理職災後續。桃園市原先就有 4 名職災個管員,在矽卡案引發矚目後,市府也承諾將 FAP 服務對象擴大至移工身上。換言之,雖然職災個管員是由中央所補助的服務人力,但各地方政府有權限視情況調整服務內容。
桃園市勞動檢查處綜合行業科長陳俊哲說,目前 FAP 服務原則上不分國籍,若移工發生職災,由於還會牽涉到仲介、翻譯或離境等涉外事務,個管員就會會同外勞事務科人員一同處理。根據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補償,若為職災身亡,雇主應連同喪葬費發給 45 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就連移工也應受完整保障;若以移工每月薪資 2.5 萬元計算,職災身亡後雇主至少應發給 112 萬元工資補償。
陳俊哲指出,桃市府自矽卡大火案後便承諾將 FAP 資源放寬給移工適用,截至 2019 年 6 月止,桃園市職災個管員已針對133 件移工職災案(其中有 7 件死亡)進行「服務」。他坦言,所謂的「服務」指得僅是職災後個管員有前往了解狀況,並探詢後續是否有可協助之處;倘若個管員認定有「開案」必要,才會實際進行後續協助。
事實上,矽卡案後的這一年半以來,桃園市職災個管員針對移工職災的「開案」數量,至今仍僅一案。
勞動部:外勞有特殊性,未必需要個管員服務
「外勞因為有『特殊性』,這部分沒辦法適用在他那裡,例如家庭和社福資源,所以外勞發生職災,是外勞科專職人員處理,因為他們適用法令一樣。」
勞動部職安署職災保護組組長許莉瑩表示,移工職災後,職安法、職保法、勞基法等相關法令都會去追究雇主責任,並確認職災請領資格,這方面工作是各地方政府外勞事務科處理,FAP 是額外可以引進家庭重建和社福資源,兩者服務內容略有差別,也是移工未必需要的。
然而,移工(及其家屬)在面對勞資爭議及漫長訴訟時,畢竟還是需要專業處理,這部分難道政府無法提供進一步協助嗎?對此,許莉瑩重申,移工事務一率由外勞事務科處理,有時也會需要仲介提供後續服務,但「據我了解,好像外勞大部分都是民間團體協助」。
職災不是區分本外勞問題,而是考驗規劃是否完整
「移工發生職災時,問題不在於去處理的是外勞事務科還是個管員,因為NGO都很清楚,這兩個單位在職災發生時,都很消極。當然這縣市處理方式不太一樣,而且這些不管哪單位,人力都很不足。」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劉念雲以桃園矽卡大火案為例指出,即便該案受到全國媒體矚目,亡者家屬還是不了解自己有什麼權益,「連要爭取什麼都不了解⋯⋯連矽卡案都這樣,我看不出有哪一個單位有努力保障移工權益。」然而她同時也為相關權責機構緩頰,認為這些單位的資源往往相當匱乏,即便個管員積極認真,能提供的協助還是很有限,所以他們正努力推動《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也期待未來勞動部可以投注更多資源進 FAP,「這不單只是對移工有幫助」,她說。
目前各權責單位多強調,移工事務統一由外勞事務科處理,例如台中、高雄的外勞事務科都是由勞動部補助通譯人力協助處理。但劉念雲認為,通譯的重點畢竟是解決語言問題,案子發派出去後,後續的資源如何統整、掌握才是重點,不能說移工有「特殊性」,反而就不把他們納入整體職災預防、補償的考量中,也限縮了政府當初成立 FAP 的美意,以及個管員可以發揮的功能。
劉念雲指出:「不管是職業病還是職災,我相信個管員會比外勞科更了解。職業災害從預防、補償到重建,是個複雜的系統,不是外勞科就運作得了的,不是說他有通譯人員,就外勞什麼事情都能處理,這分類有問題。先天上就把外勞、本勞的事務區分開來,就失去預防職災、還有為職災負責的責任。這不是區分本、外勞問題,而是考驗台灣職災政策,到底規劃得夠不夠完整?有沒有能力執行?」
劉念雲認為,政府在引進移工前,就知道他們要在高風險的 3K 環境中工作,但從預防到補救的程序都沒有,甚至連他們回國後有沒有職業病和後遺症也不知道,並不合理。她質疑:「會不會再有像 RCA (註)那樣的案子?他們用完被丟回母國後,有人去追蹤嗎?」
(註:指美國家電公司 RCA 於 1970~1992 年間於台灣設廠,卻長期傾倒有毒廢料,導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1,300 名員工因此罹癌、200 多人死亡的大型職災事件。2018 年 8 月,最高法院宣判 RCA 需賠償 262 名職災員工 5 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