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是放假嗎?

在台灣,颱風天放假幾乎成了每年颱風季時民眾最關注的「全民議題」。每逢颱風逼近,國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各縣市政府是否宣布「停班停課」。然而,這項影響民眾作息的制度,其實並非自始就有。早期的台灣並沒有明確的「颱風假」規定,從1970年代至1990年代,政府逐步建立相關規範,直到2000年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制度才正式定型。

社會大眾長期習慣以「颱風假」稱呼停班停課,201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颱風假」正名為「災防假」,強調停班停課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災害,保障民眾安全,而非單純放假。因此,改稱為「災防假」能正確反映其核心意義,避免民眾誤解停班停課只是休假。

1970~1990年代颱風假的進化

●1970 年代初期 颱風假雛形誕生

颱風是侵襲台灣最頻繁的天然災害之一,每年侵襲台灣的颱風平均有3~4個,不過在早年颱風假制度並無明確規範,而颱風假的演變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代,當時制定「颱風過境時各機關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規定颱風風力達10級或降雨過大、行動困難時可停辦。通報權責分為台北地區由人事行政局報行政院秘書長決定,其他地區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決定,範圍僅限颱風。

●1974 年 災害範圍擴大到颱風、地震、洪水

1974年訂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作業要點」,將範圍擴大至颱風、地震及洪水,並明定颱風及洪水停辦標準,通報程序仍以台北市集中、其他地區分權方式為主。

●1979 年修正規定 區分北中南東與金馬地區

1979年修正規定,將台灣劃分北、中、南、東四區,由人事行政局協調地方政府後報行政院秘書長決定,金馬地區由當地主管自行決定。

●1982 年 正式將「停止上課」納入規範

1982年進一步修正為「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正式將「停止上課」納入規範,颱風陣風可達12級以上時停班停課。通報權責區分為台北市及縣由人事行政局決定,高雄市由市長決定,台灣省其他縣市由縣市長決定,金門、馬祖則由當地主管自行決定。

●1993 年起由人事行政局主導 逐步改採區域停班課制度

1993年,人事行政局組織法制化後,天然災害是否停班停課開始由人事行政局實質主導,並參酌各地縣市政府意見及中央氣象局的氣象資料。此時,原本全國統一停班停課的做法逐漸取消,改以颱風侵襲區域為主,產生局部地區停班停課的情形。

2000年以後颱風假的演變

●2000 年 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制度正式定型

2000年7月12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正式訂定,明確規範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的標準、作業流程及權責機關,並提供民眾查詢各地停班停課資訊的管道。

●2013 年 颱風假正名「災防假」

2013年1月22日,該辦法修正發布,名稱更新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2013年指出,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已不僅限於颱風,因此原稱「颱風假」已不準確,現改稱為「災防假」。修正後的規定重點包括:各縣市政府可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停班停課;地理相鄰縣市政府應就發布時機及結果協調聯繫;各通報權責機關的人事主管需於汛期前向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專題製作/陳鈺涵
專題監製/劉姎宜、李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