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代初期 颱風假雛形誕生
颱風是侵襲台灣最頻繁的天然災害之一,每年侵襲台灣的颱風平均有3~4個,不過在早年颱風假制度並無明確規範,而颱風假的演變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代,當時制定「颱風過境時各機關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規定颱風風力達10級或降雨過大、行動困難時可停辦。通報權責分為台北地區由人事行政局報行政院秘書長決定,其他地區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決定,範圍僅限颱風。
●1974 年 災害範圍擴大到颱風、地震、洪水
1974年訂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作業要點」,將範圍擴大至颱風、地震及洪水,並明定颱風及洪水停辦標準,通報程序仍以台北市集中、其他地區分權方式為主。
●1979 年修正規定 區分北中南東與金馬地區
1979年修正規定,將台灣劃分北、中、南、東四區,由人事行政局協調地方政府後報行政院秘書長決定,金馬地區由當地主管自行決定。
●1982 年 正式將「停止上課」納入規範
1982年進一步修正為「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正式將「停止上課」納入規範,颱風陣風可達12級以上時停班停課。通報權責區分為台北市及縣由人事行政局決定,高雄市由市長決定,台灣省其他縣市由縣市長決定,金門、馬祖則由當地主管自行決定。
●1993 年起由人事行政局主導 逐步改採區域停班課制度
1993年,人事行政局組織法制化後,天然災害是否停班停課開始由人事行政局實質主導,並參酌各地縣市政府意見及中央氣象局的氣象資料。此時,原本全國統一停班停課的做法逐漸取消,改以颱風侵襲區域為主,產生局部地區停班停課的情形。